因一事引发的五起循环诉讼
时间:2020-08-20 10:38 来源:未知 编辑:Vieg 点击:次
司法公正是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要维护司法公正,又要依靠全国各地的司法工作者。另外,维护司法公正,既受到社会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同时也受到某些因素的干预。一个国家司法工作者千千万万,司法工作人员人品高尚,这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江西省赣州市的于都县,就曾有一个姓名叫李新松的村民,因一起行政诉讼案而引发五起循环行政诉讼事件。那么这些案件又是如何产生并循环发生的呢? 根据李新松介绍,2006年秋冬季,一条瑞赣高速公路途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石迳村黄竹组李新松的家乡,因高速征迁、施工方面问题相关部门与李新松及其当地被征地农户产生纠纷而引发其与当地村民联名签字由李新松反映到相关部门的信访事件。在李新松重复走访并去了两次国家信访局反映下,李新松于2007年1月7日拿到禾丰镇政府信访答复书,因李新松不服镇政府的处理结果,于拿到书面答复后的第二天,就向于都县人民政府申请了信访复查,同样在李新松再次逐级反映到国家信访局后,并在不断电话催促省信访局情况下,信访复查才稍有进展,李新松在担心威胁、报复及于都县副县长钟振林写便条要求延缓处理情况下,答应暂时不去申请信访复核后,才拿到于府信复字【2008】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从而导致李新松在信访问题没有处理好情况下超过复核时效申请复核。当时的李新松感觉自己已处在不但信访问题没有处理好,而且还遭到打击报复,同时申请信访复核又不予受理情况胁迫下,于2010年3月4日误入北京非正常信访。回来后因不服非正常信访而引发的公安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而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赣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了李新松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能够做到公正合理处理的情况下终止了行政复议。李新松认为赣州市公安局的终止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就拿着行政复议受理告知书于复议期满的十五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李新松的诉状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之裁定,于是李新松在依法诉讼申诉无门之违法胁迫下于2010年11月19日、2011年3月5日分别两次赴京非正常信访。也许这两次非正常信访对禾丰镇政府相关领导造成一定的政绩影响,于是镇政府领导在李新松夫妇因计划外生育一胎孩子,当地村委会已非法克扣李新松户瑞赣高速征地补偿款抵缴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对李新松夫妇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从而造成因李新松起诉赣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违法,赣州市中级法院不予立案和不作出不予立案之裁定而引发李新松起诉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之行政复议之另一起循环行政诉讼案。赣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立案后,也许担心李新松再次赴京非正常信访会被上级追责,故也决定对其一年前起诉赣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重新决定立案,分别下达(2011)赣中行辖字第49号、63号两个行政裁定将李新松认为下级人民法院难以胜任审理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件转下级法院审理。后因李新松不服上述两案的(2012)赣中行终字第8号、27号两个判决而申请再审。赣州市中级法院为防止李新松不服再审裁判再到上级法院申诉,分别给予李新松(2012)信复字29号、30号两个信访答复。李新松在赣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处理再审案件胁迫下于2013年3月4日第四次赴京非正常信访。也许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怕上级追责情况下才启动再审程序,但分别作出(2013)赣中行监字第6号、7号两个驳回。 【附图一:(2013)赣中行监字第6号、7号驳回】
后李新松因不服上述两个驳回于2013年7月29日再到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诉,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申诉案件胁迫下于2014年3月4日第五次赴京非正常信访(后四次没有受任何公安处罚)。2014年6月16日李新松持江西省人大(2014)096号转办单再次到省高级法院申诉,在省高院再次不予处理申诉案件情况胁迫下李新松于2014年8月14日、15日第六、七次赴京非正常信访,再次受到于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李新松不服该次公安处罚,从而引发李新松起诉于都县公安局的第三起循环行政诉讼案。后因不服对该案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行申22号行政裁定,到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赣市检民(行)监【2016】3607000006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之决定。 【附图二:赣州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申诉人李新松不服,再次引发李新松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第四起循环行政诉讼案,由于当事人李新松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2018)最高法行申909号裁定,准备再次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禾丰镇政府、石迳村委会相关领导知情后阻止李新松出行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从而引发李新松起诉禾丰镇人民政府、石迳村村民委员会的第五起循环行政诉讼案,而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分別作出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裁定。申诉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立案案号(2019)赣行申221号的裁定结果也驳回了李新松的再审申请。 【附图三:(2018)最高法行申909号、(2019)赣行申221号】
而当时的李新松,对(2019)赣行申221号裁定同样表示不服,但考虑到再去申诉,无非就是让案件再多一次循环而已。 以上所述相关循环行政诉讼案件的循环过程皆属实,也许作为一个不知案件详情的人来说,对于相关案件裁判的公正性自然不好评判,但是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若一个简单信访事件不断地引发当事人重复走访、循环行政诉讼的话,这无疑会造成国家司法经费的大量浪费。试想一下,如果在全国诉讼过程中产生千千万万个类似上述循环案件当事人,不要说国家的司法经费,就算是再多的司法工作人员也不够使用。更何况李新松起初的两起行政诉讼案的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于都县人民政府第一审皆是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按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是不允许转下级法院审理的,相信国家将该条法律在修改中删除也是有重要原因的,就算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中级法院要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案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也应符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下级法院可以胜任审理之条件。因此,当事人李新松为了让国家中央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引起重视,在停止申诉而引发的案件循环后,要求通过互联网,将案件循环过程向社会公开。其目的也就是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今天,望国家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能够重新审查审理和关注其相关的五起循环行政诉讼案件。按表面看,上述案件程序皆已走完,但所谓的司法公正,相信应该是一个真正符合事实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判,而不是在只有怕上级问责情况下才能向前推进的一个走过场式的司法程序。虽然,由于五起循环诉讼内容大多,因篇幅原因只能大概介绍这五起循环诉讼的相关由来。但是,如果李新松的相关循环行政诉讼案中确实存在枉法裁判,为了国家司法的公正性,相关国家司法部门也应该重新审查和审理。同时也相信当事人李新松对于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不断循环诉讼和申诉,无非也是想要对相关案件有一个真正符合事实的公正审判。
供稿人:李新松 2020年7月13日
【附图四、五、六:李新松多年走访、诉讼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