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投诉网

主页 > 资讯 >

善良百姓买地变租 赔偿至今未果

善良百姓买地变租   赔偿至今未果

记者了解到,2013年为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开拓各种类型企业,2013年3月陈彩尧、陈少裕,王宝进、戴志其、孙再勇等人由郭镇洪引荐惠州市仲恺新区英光村等领导干部,和英光村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土地事宜。

为了方便陈述,承租所有人以乙方代替,英光村委会以甲方代替。

记者了解到:乙方陈述,乙方购买英光村磨岗砖厂拆除后的土地以150元每平方向甲方每购买,使用期为50年,此款项不能写入土地租赁合同,不得开村委会的收据,最终以每平方土地每月租金0.6元,每隔5年每平方土地每月递增0.1元,即租金、押金及土地平整费写入土地租赁合同,由村委会收款并开具村委会的收据。

2013年7月10日沥林镇领导同志,仲恺区领导同志,英光村领导同志,一起召开关于英光村磨岗砖厂拆除后的闲置土地会议,并与乙方正式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甲方自愿将位于英光村砖厂一分厂,磨岗砖厂拆除后的土地有偿出租给乙方作为工业使用,并提供出相关的工业用地指标及会议纪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甲方承诺土地为工业用地,每平0.6元,5年每月递增0.1元,租期2063年7月30止。

据乙方陈述,2014年12月26日,惠仲纪委(2014)51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可兴办乡镇企业,老砖厂用地可按临建报批,同时补办后续相关手续等,乙方按照政策申报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并申报办理出地证。

乙方陈述,2018年5元28日,由沥林政府、英光村委等同志的带领下,将乙方土地上的房屋及围墙作为非法违建建筑拆除,事先并未告知征地事宜!

事后乙方提出申请,1.乙方土地于2013年向甲方租赁土地使用,并不存在违建,房屋2016年用于仓储,并没有伤害百姓集体利益,作为现场会及示范点第一批第一个拆除,于情于理不合法不合规,更不合情。2.据乙方了解,乙方于2013年8月与英光村委会签订土地合同并使用,英光村委会根据仲恺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战略,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卖于碧科公司作为商住用地,乙方在2017年11月份得知情况后,为配合沥林经济建设及政府规划,已通过律师事务所向村委提出置换土地使用,2017年12月4日,由沥林镇英光村民委员会发复函给乙方,向乙方道歉,并答应根据国家政策,将缴纳购地款、押金、租金、等投资款项退换给乙方,并答应拆除房屋及围墙等投资损失会合情合理的补偿。但乙方多次找到村委协商,英光村委一直没有给到明确的补偿方案。

根据实情进行跟踪,我们会继续关注事情的进一步进展。